□孫漢基
  從詞源上看,腐敗的漢字由腐爛(腐)和敗壞(敗)組成,指因為腐爛而敗壞,英語源自拉丁語的Cor(一起)和Rupt(破滅)的合成詞,指一起破滅,意為腐敗最終將使發生腐敗行為的社會或國家也一起敗壞。在過去的幾十年裡,韓國在經濟、社會等多個領域迅速發展,但腐敗仍是韓國社會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為此,韓國頒佈了應對腐敗問題的基本法律——《反腐敗法》,併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反腐敗的基本法律制度。
  韓國反腐敗法律體系的基本構架
  為進一步推進韓國反腐敗的法治化進程,2001年6月28日,韓國國會審議通過了《反腐敗法》,同年7月24日,該法正式頒佈實施。韓國反腐敗法是韓國首次以反腐敗為目的而制定的單行法律。在該法制定之前,反腐敗的相關法律規範散見於刑法、公職選舉與選舉不正防止法、國家公務員法、公職人員倫理法等法律之中,存在法律規範體系龐雜、規範間相互衝突等問題。《反腐敗法》的制定和實施初步改善了這一狀況。同時,該法也改變了傳統的國家單方面揭發、懲治腐敗行為的控制方式,使得國民成為消除腐敗的主體。該法首次通過法律規定對腐敗行為舉報人的身份保密及保護措施,大幅度提升了對舉報人的保護強度,並對舉報人補償以及減免刑事責任等作了規定。有關國民監查請求制度的建立,擴大國民的政治參與,使國民作為公共機構腐敗的監視者可直接提起監查請求。在充分制度保障的前提之下,普通國民和監察機關共同構成腐敗控制的主體,進一步提升了反腐敗的效率。
  韓國《反腐敗法》頒佈實施後,歷經三次修改,構成了國家反腐敗法律體系的基礎。該法共8章、91條。第一章主要規定了該法的立法目的,指出:為預防腐敗發生,有效規制腐敗行為,應成立國民權益委員會,處理苦衷民願並完善相關不合理的行政制度,從而保護國民基本權益、保障行政的適應性,為創建清廉的公職及社會環境而做貢獻。另外,該章還規定了公共機構、政黨、企業和國民、公職人員的反腐敗義務,並授權下位法對公職人員行動準則作出規定,要求國家積極保障公職人員生活,並適當提高薪酬、待遇。第二章規定,為了達成上述立法目的成立國務總理下屬的國民權益委員會。國民權益委員會是保障國民權利、糾正違法腐敗行為的重要機構。此外,該章還規定了國民權益委員會的構成與委員的身份保障、決議、小委員會與分科委員會、制度改善建議、禁止泄密、罰則適用等方面的內容。第三章規定,在地方自治團體成立市民苦衷處理委員會,並具體規定了委員會的活動及資格條件、活動經費支持、辦事機構、運營情況報告及公佈等事宜。第四章對腐敗案件中的苦衷民願的處理程序作了規定。其中包括苦衷民願的申請與受理、苦衷民願的轉交、調查、駁回等。第五章對腐敗行為的舉報、舉報人身份保密及保護措施作了規定。在腐敗行為舉報方面,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國民權益委員會舉報其獲知的腐敗信息。如果公職人員獲知其他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事實或者被其他公職人員強迫或建議實施腐敗行為,則有義務向搜查機構、監查院或委員會舉報。此外,還規定如果需要對副部長以上公職人員與國會議員等高級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予以搜查、提起公訴,則應以國民權益委員會的名義向檢察院告發。第六章規定了國民監查請求權。規定,任何年滿19歲的國民均有權提出監查請求,可以按照總統令要求的人數,由一定數量的國民向監查院聯署請求進行監查。如果涉及國會、憲法裁判所、選舉管理委員會或監查院的事務,則向該監查院的最高負責人提出監查請求。第七章規定了補則事項。其中包括關於改善委員會制度的建議、信息安全、被免職者的就業限制及免職要求等。如果公職人員在職期間由於職務腐敗行為而被罷免或免職,從免職日起五年內,不得在與免職前三年所在部門的業務相關的企業就業。如有違反,國民權益委員會可以要求企業負責人予以免職。第八章是罰則條款。規定,對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和使用機密罪、利用職務之便泄露機密罪、違反非違免職公職人員就業限制罪予以刑事處罰。如果有人打擊報複舉報人或在工作條件上予以歧視,可處以罰款。
  在韓國反腐敗法律制度中還包括專門的反腐敗機構,即國民權益委員會。2008年初,韓國整合了國家清廉委員會、國民苦衷處理委員會、國務總理行政審判委員會,成立了統一的國民權益委員會。與其他國家相比,國民權益委員會具有獨特的組織結構和職能。在組織層面,國民權益委員會的形態是由三個不同機構整合的“混合型委員會”。在職能層面,超出了過去“腐敗”、“國民苦衷”、“行政審判”的個別工作範疇,而拓展至追求“國民的權利與利益”這一新的價值。
  韓國反腐敗法律制度不斷改革完善
  韓國反腐敗法律制度的發展也處於改革和完善過程之中。如在構建反腐敗法律體系中,進一步弘揚傳統法律文化。比如,韓國朝鮮時代的實學者茶山丁若鏞在牧民心書律己編中提出了“三棄論”。茶山的“三棄論”主張“凡有官職者應該放棄三點”,即“屋棄”、“奴棄”和“子棄”。其中“屋棄”是指身居官職期間不得購置新屋或改建房屋。“奴棄”是指在職期間不得任用出仕之前就有私交的親信,用現在的話來講,就是要擯棄“圈子意識”。“子棄”是指在職期間不得為子嗣升官或子嗣獲得權益而提供便利。這些文化傳統是值得借鑒的。
  另外,將國民權益委員會從總統直屬委員會變更為國務總理下屬委員會旨在提高效率,但實際上弱化了委員會的權限。為了充分保障國民權益委員會的獨立與中立,未來有必要將其從立法、行政、司法權力結構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第四權力機構。再如,從國民權益委員會的法律權限來看,目前國民權益委員會的權限僅限於對公共機構進行勸告,而無法對可預防公共部門採取強制措施。因此,除了勸告權限以外,還有必要通過法律賦予其調查權、強制實施權。此外,鑒於最近民間領域的腐敗問題越來越嚴重,有必要修改現行法律,將委員會的反腐敗管轄範圍擴大到民間腐敗領域。
  韓國反腐敗的經驗表明,反腐敗目標的達成不僅需要構建和不斷完善反腐敗法律體系,還需要設置具有充分權能的獨立與中立的專門反腐敗機構,併為國民提供安全與暢通無阻的參與渠道。2013年我國《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應當“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衝突、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任職迴避等方面法律法規”。未來五年中國要進一步完善反腐敗方面的立法。韓國反腐敗法律制度發展以及經驗,對於中國進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法律體系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原標題:韓國反腐敗法律體系的構建及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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