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黎欣剛 通訊員 何鑫 實習生 張藝涵 )身為竹北買房某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利用職務之便幫助某廣告公司股東獲得廣告業務,後“笑納”該股東送來的感謝款6.2萬元。近日,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被告人陳志雄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拘役五個月。
  2011年,被告人陳志雄在湖南福晟集團有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分管營銷策劃。王某英系某傳媒公司業務員、某廣告公司股東。利用職務之便,陳志雄為王某英所在兩家公司承攬了廣告業務。王某英送給陳志雄感謝費合計6.2萬元,陳志雄均予以收受。2013年,陳志雄被公安民警抓獲,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向公安機關ssd固態硬碟退繳受賄所得。
  2013年11月1日,陳志雄被天心區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被宣告緩新竹買房刑後,法院發現還有漏罪。近日,天心區法院再次開庭審理這起案件。法院認為,被告人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個月;撤銷原判緩刑八個月,執行原判拘役五個月;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拘役五個月。
  【案中法】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隨身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原標題:受賄6.2萬元 獲刑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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